| 王占平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9:59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29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锋,男。 被告人王占平,男。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平(已死亡)、李书锋、王占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平、李书锋、王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杨振平、李书锋、王占平分别在新密市平陌镇实施盗窃犯罪。 1.2012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振平在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新密市分公司埋设在平陌镇崔沟村移动信号放射塔附近35平方驾驶4205元移动信号地埋电缆线盗走38.4米。事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 2.2012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书锋在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新密市分公司埋设在平陌镇崔沟村移动信号放射塔附近35平方价值1643元移动信号地埋电缆线盗走15米。事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 3. 2012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书锋、王占平预谋后,在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新密市分公司埋设在平陌镇崔沟村移动信号放射塔附近35平方价值1533元移动信号地埋电缆线盗挖14米,准备将电缆线转移时被新密市公安局平陌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破案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书锋、王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唐某某陈述,证人方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锋、王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书锋、王占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第三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书锋与王占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书锋、王占平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书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王占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韩军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