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现岑诉被告郭保定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14
原告郭现岑诉被告郭保定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9:57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镇民初字第1165号

原告:郭现岑,男。

被告:郭保定,男。

原告郭现岑与被告郭保定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独任审理,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现岑与被告郭保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现岑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原告位于后排,被告在前。双方于2002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后,镇平县法院作出(2003)镇卢民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向房后排放粪便。2012年,被告将其房屋改建为新房,在房后修建排水沟,并将污水粪便等脏物向外排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后经卢医镇农房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自行拆除排水道并堵塞排污管道,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故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二楼厕所向房后安装的排污管道,不再排放垃圾粪便;2、判令被告拆除房后的排水沟;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经卢医镇农房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2003)镇卢民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镇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处理。

被告郭保定辩称,被告位于二楼的排污管道所排出的只是污水,并未排便;原告所诉的被告所修建的排水沟,经过卢医镇农房所调解并达成了协议,此事已经得到处理;原告的生活下水管道直通被告房后,并把沼气池建在路上,同样影响了被告生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对现场的照片7份。

原告所提供的第1、2份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所调取的对现场的照片,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郭现岑与被告郭保定系前后邻居,原告郭现岑位北,处于后排;被告郭保定居南,位于前排。原、被告之间相距11.2米。原、被告因排水排污、通行发生纠纷,经镇平县卢医镇农房所与镇平县卢医镇郭岗村委调解,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道路上的树木与障碍物全部清除,被告自行拆除位于房后的排水沟的单砖,挖排水沟须低于路面,并保证排水畅通;被告二楼的排污管道只允许排放废污水,不允许排放粪便。该协议达成后,被告拆除了位于其房后的排水沟上的部分单砖。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经镇平县卢医镇农房所与镇平县卢医镇郭岗村委调解,于2013年1月7日达成了协议,并由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该协议对双方所争议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自双方签名捺印时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该协议予以履行。被告虽然自行拆除了在其房后所修建的排水沟的部分单砖,但仍保留了排水沟的部分结构,未按协议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拆除该排水沟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可以通过二楼的排污管道排放污水,应视为被告仅仅排放污水的行为在原告同意的限度之内,原告现称被告将来有可能通过该管道排放粪便,而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与妨碍,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一方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侵害行为已经现实发生为必要的前提,在侵害行为并未发生的情况下,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郭保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位于其房后的排水沟。

二、驳回原告郭现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智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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