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亚飞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1:14
被告人张亚飞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0:38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少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飞,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22时45分,被告人张亚飞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城平等街吃饭后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城农机宾馆东侧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张亚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7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汝南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新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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