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龙龙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1:14
被告人朱龙龙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9:35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少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龙龙,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龙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龙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朱龙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FC600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城北门里梁祝名吃饭店饮酒后回家,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胡庄桥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朱龙龙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龙龙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等人的证言,户籍等书证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龙龙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龙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 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李国俊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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