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艳诉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6:01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正民初字第00510号 |
原告:张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树花,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涛,男,汉族。 原告张艳诉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在外打工期间认识。2008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孩。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在外打工期间认识。2008年8月8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孩王君。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敬互让。本案原告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好,经常生气打架为由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艳要求与被告王涛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王 海 兵 人民陪审员 闵 怀 刚 二○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吴 立 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