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博文与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3:2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再终字第115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业龙。 委托代理人梁满,该院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博文,男,汉族,2005年1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桂香,女,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顾崇军,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 顾博文与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郑州市骨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郑立民终字第48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骨科医院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骨科医院再审诉称:其于2012年4月19日已缴纳诉讼费,并提供发票号为21512792的发票予以证明,故原二审以其未缴上诉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恢复实体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郑州市骨科医院持有缴纳诉讼费的票据,证明了其已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二审以郑州市骨科医院未预缴上诉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确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立民终字第4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 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