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广愧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5:15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90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广愧,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周广愧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愧犯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广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周广愧醉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本村的周延伟、任兰顺沿滑县快速通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快速通道东环路口处,与沿快速通道自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牛永书无证驾驶的无牌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告人周广愧轻微伤及乘坐人周延伟、任兰顺二人受轻伤和无牌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广愧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拖拉机肇事者牛永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周广愧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广愧的静脉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6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此案经交通民警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驾驶拖拉机肇事司机牛永书赔偿被告人周广愧及乘坐受伤人周延伟、任兰顺医疗、误工、车损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广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周广愧的供述;证人牛**(驾驶拖拉机肇事司机)、周**、任**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抽血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被告人周广愧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愧醉酒后故意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且肇事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广愧当庭尚能认罪,对被告人周广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广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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