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金庆、李长安、闻新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1:44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 法定代表人石春庆,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暴立,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庆,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安,男。 委托代理人冯贺军,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闻新芳,男。 委托代理人石开鸣,男。 上诉人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庆、李长安、闻新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赵锐平 代理审判员 闫 海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安法网90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