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丹丹诉李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13
原告庞丹丹诉李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08:54:55
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庞丹丹,女

被告李云飞,男

原告庞丹丹因与被告李云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庞丹丹、李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丹丹诉称,2009年元月份,与李云飞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婚后感情不好,在庞丹丹怀孕六个月时,李云飞被判刑三年,出狱后,李云飞不珍惜夫妻感情,反而经常无故殴打庞丹丹,并造成流产,夫妻间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李云飞离婚,婚生女儿由李云飞抚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购买福特轿车归庞丹丹所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李云飞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应随庞丹丹生活,福特轿车不是共同财产,庞丹丹不应分割。

经审理查明,庞丹丹与李云飞于2006年在外打工时相识,于200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0日生一女孩李怡彤,现随庞丹丹生活。婚后刚开始时夫妻感情尚可,但近段时间二人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致使二人现已分居。庭审中李云飞同意离婚。庞丹丹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八条、床单四条(上述物品均在李云飞处)。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准予离婚。庞丹丹请求离婚,李云飞同意,对庞丹丹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长女李怡彤现随庞丹丹生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李怡彤随庞丹丹生活较为合适。但李云飞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结合李云飞自身条件和当地经济状况,本院酌定每月支付2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庞丹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归庞丹丹所有。对庞丹丹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福特轿车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主张,李云飞不认可,庞丹丹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庞丹丹与李云飞离婚。

二、婚生长女李怡彤随庞丹丹生活,李云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每月支付李怡彤抚养费200元,至2028年6月10日止,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庞丹丹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八条、床单四条归庞丹丹所有,限李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庞丹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卫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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