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春雷、段俊红、曹天顺、姚玉生、李政伟、魏新德、罗勇、李二华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53:0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驻刑少终字第34号 |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春雷,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俊红,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天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8日被信阳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玉生,又名姚卫林,男,1969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谭红斌,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政伟,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上列五上诉人现均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新德,男,1963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罗勇,男,1978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二华,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上列三原审被告人均于2013年2月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春雷、段俊红、曹天顺、姚玉生、李政伟、魏新德、罗勇、李二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春雷、段俊红、曹天顺、姚玉生、李政伟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春雷及其辩护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强,上诉人段俊红及其辩护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耀,上诉人曹天顺及其辩护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景,上诉人姚玉生及其辩护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谭红斌,上诉人李政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春雷、段俊红、曹天顺、姚玉生、李政伟以及原审被告人魏新德、罗勇、李二华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崎 审 判 员 左 崇 俊 代理审判员 赵 雪 莲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文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