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民特第4号
申请人朴某某,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朴某某要求宣告朴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申请人朴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系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退休职工,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08年9月10日从宁江区铁西街家中出走至今未归。此间,申请人及亲朋好友全力寻找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四年多,原工作单位有许多涉及被申请人的事务无法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朴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朴某,男,1930年6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原住松原市宁江区,与申请人朴某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1992年6月20日退休,于2008年9月10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并经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5月11日报在纸上依法发出寻找朴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朴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朴某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以上,且一直音讯全无,现申请人朴某某申请要求宣告朴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朴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