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47号
原告矫某某,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