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唐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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