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东民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铁东区。
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东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武
执行员 杨 平
执行员 李春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