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来章与被执行人松原大多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民执字第94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20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2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吴某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 223.1元。二、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2号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齐长有赔偿金23 422.2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 000元,申请人放弃对余款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7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20号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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