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民执字第94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20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2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吴某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 223.1元。二、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2号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齐长有赔偿金23 422.2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某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 000元,申请人放弃对余款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7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20号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