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恢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司花伟,女,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费亚杰,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
申请执行人司花伟与被执行人费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费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司花伟欠款66 5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7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现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执行中,现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宁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英伟
执行员 张京孝
执行员 张纯波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