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373号
原告毛庆超,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赵立杰,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来亨汽车检测线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赵立国,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超诉被告赵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超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庆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2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毛庆超。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