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连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区好福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9 16:19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区好福德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101室。

案由:侵害商标权

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执监第139号执行裁定书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执监第139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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