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5: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赵宁。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

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飞传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东大市场)、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广州奥飞传播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奥飞传播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退回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王丹秋

审 判 员  郜会实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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