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生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远东商贸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生,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系远东批发二期3门1、3、5、7号业主,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魏玘,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远东商贸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28号。

负责人:王敬儒。

委托代理人:侯育颉,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生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远东商贸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刘玉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刘玉生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刘玉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刘玉生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玉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刘玉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王丹秋

审 判 员  郜会实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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