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汪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卢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卢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郎某某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长  朴明烈

审 判 员  吴雄范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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