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东民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铁东区。

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东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武

执行员  杨 平

执行员  李春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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