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娟与王薪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刘玉娟,女,1968年5月5日生,蒙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薪然,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

在本院审理原告刘玉娟诉被告王薪然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已达6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丽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