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青萍与被执行人刘春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5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民执字第566号

申请执行人刘青萍,女,1976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执行人刘春影,女,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青萍与被执行人刘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被告刘春影给付刘青萍借款87000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刘春影承担。按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987.5元由本院退换给原告。申请执行人刘青萍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款项进行了扣划。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 (2014)宁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欧英伟

二0一四 年 五 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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