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亮与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奚亮,男,1987年12月5日生,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建影,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成,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亮与被告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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