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凯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45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执字第639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凯艳,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凯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作出(2015)长执监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执监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屈永泽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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