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焦某某窝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立娜,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六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1年3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同年3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于2013年10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字(2013)第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立娜犯窝藏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立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的一天,张天鹏(已判刑)伙同刘凤雨、廉金龙在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明城机砖厂,盗窃10平方毫米塑铜线300米。经鉴定:价值为1485元。

2010年3月份的一天,张天鹏(已判刑)伙同廉金福、张楠、廉金龙、刁立明、张勇等人在公主岭市岭西街紫金星城小区H5号楼,盗窃10平方毫米塑铜线2800米。经鉴定:价值为16520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焦立娜明知张天鹏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日常花销,帮助其在吉林市船营区藏匿。后焦立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立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天鹏,焦连财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立娜明知张天鹏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焦立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立娜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白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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