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与宫兴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0:06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宫兴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国土资执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以此案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权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陈明伟

审判员  王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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