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某乙,山东省冠县人,住都匀市。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乙的银行存款3243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被执行人郭某乙,山东省冠县人,住都匀市。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乙的银行存款3243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