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路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21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李伟,男,1982年8月25日生。

被告路月辉,男,1984年8月24日生。

原告李伟诉被告路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用97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 斌

代理审判员 毋 涛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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