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468号
原告张艳,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系死者郭某某之妻。
原告郭丽,女,19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系死者郭某某之女。
原告郭圻,男,201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系死者郭某某之子。
原告郭丽、郭圻法定代理人张艳,女,1975年9月9日出生,系郭丽、郭圻之母。
原告郭进清,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系死者郭某某之父。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夏磊、高广议(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机构代码:79573548-0。
法定代表人靳英,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机构代码:66597559-0。
代表人孙玉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亚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中段众志新世界6号。机构代码:78344144-2
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郭丽、郭圻、郭进清与被告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郭丽、郭圻、郭进清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预交或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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