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玉娥、张友力、孟妮妮、张某某与陈红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14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62号
原告贺玉娥,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张友力,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孟妮妮,女,汉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12年2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孟妮妮,系张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陈红云,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娥、张友力、孟妮妮、张某某与被告陈红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玉娥、张友力、孟妮妮、张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玉娥、张友力、孟妮妮、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立军
陪审员  冯英英
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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