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马某某,女,2009年10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系原告之父亲),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曹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耀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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