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义与刘雅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80号
原告张文义,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4818号焦作师专南校区的办公室。
被告刘雅杰(张雅杰),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段路南教育学院9号楼家属楼东单元6楼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义诉被告刘雅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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