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花与王书法、周勇峰、张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6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于淑花,女,1956年10月4日生。

被告王书法,男,1963年6月18日生。

被告周勇峰,男,1959年8月20日生。

被告张青敏,女,1963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花与被告王书法、周勇峰、张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淑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于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峰

审 判 员  王先芬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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