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93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秦林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新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国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
被告刘三玲,女,1972年2月7日出生。
被告姬成杰,男,1977年2月2日出生。
被告孙俊辉,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许灿舟,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张松峰,男,1977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周秀娟,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翟振玉,男,1970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国强、刘三玲、姬成杰、孙俊辉、许灿舟、张松峰、周秀娟、翟振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炫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