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强、姬成杰、孙俊辉、许灿周、张松峰、周秀娟、翟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93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秦林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新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国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

被告刘三玲,女,1972年2月7日出生。

被告姬成杰,男,1977年2月2日出生。

被告孙俊辉,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许灿舟,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张松峰,男,1977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周秀娟,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翟振玉,男,1970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国强、刘三玲、姬成杰、孙俊辉、许灿舟、张松峰、周秀娟、翟振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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