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45号

原告毛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姚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万强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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