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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