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世航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7-30 15:52:21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世航,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世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任向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世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贾世航在本区龙门镇东草店村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王义飞及朋友等人,双方因故发生纠纷,贾世航持棍将王义飞右臂打伤。经鉴定,王义飞外伤致右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贾世航之父贾万卫与被害人王义飞之父王水群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王义飞138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世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义飞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王甲、王乙、杜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证明、协议书及被告人贾世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世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世航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贾世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世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