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召明申请执行丁华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10-01 07:30
申请执行人胡召明,男,汉族,安徽省萧县人。

被执行人丁华明,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胡召明申请执行丁华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华明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胡召明26348元。但被执行人丁华明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华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华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明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丁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胡召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力源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