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与张权德、穆林、贾朝凯、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10-01 07:27
申请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张权德,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穆林,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贾朝凯,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马玉林,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赵军申请执行张权德、穆林、贾朝凯、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2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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