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禄与陈在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10-01 07:27
申请执行人王昌禄,男,汉族,1972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被告陈在明,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昌禄申请执行陈在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8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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