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江,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张强申请执行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87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健
")被执行人:余江,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张强申请执行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87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