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顺敏、刘科琼、万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28 00:24
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陈绣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洪顺敏,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刘科琼,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万能,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顺敏、刘科琼、万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洪顺敏、刘科琼应将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安居工程)建筑面积91.48平方米的房屋及被执行人万能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麒龙景铭苑140.66平方米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申请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科琼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0375.88元,现申请执行人以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不便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