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5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熊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存款476.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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