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5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法院查明结果表示同意,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中鑫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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