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显扬,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法定代理人:王礼红,系华显扬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庆方,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华显扬申请执行宋庆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赔偿款418666.31元、案件受理费5651元、保全费20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295元。被执行人履行301496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本院执行301496元后,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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