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英申请执行陈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工资裁定书

2016-09-13 03:05
申请执行人:龙英,女,1970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住兴仁县新马场乡围豹村二组37号。

被执行人:陈甲山,男,1988年3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学文化,兴仁县回龙中学教师,住兴仁县回龙镇塘山村七组。

本院在执行龙英与陈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甲山在兴仁县回龙镇回龙中心学校每月有工资收入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陈甲山的工资收入2600元,用以偿还其向龙英的借款人民币12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730元,共计人民币125100元时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罗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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