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玉科,男,1970年4月3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萍与被执行人陆玉科民间借贷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晓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国宏
")被执行人陆玉科,男,1970年4月3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萍与被执行人陆玉科民间借贷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晓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国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