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6-09-02 14:14
申请执行人陈晓萍,女,1974年5月1日生 ,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现住独山县上司镇,私营企业主。

被执行人陆玉科,男,1970年4月3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萍与被执行人陆玉科民间借贷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晓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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