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德义。
申请执行人谢贵洪。
申请执行人顾晓娟。
申请执行人肖家贵。
申请执行人吉学军。
被执行人卢锦成。
被执行人徐贵。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商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谢德国、谢德义、谢贵洪、顾晓娟、吉学军、肖家贵等六人申请执行卢锦成、徐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锦成在我院有执行款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卢锦成在本院(2014)黔七执字第529号案的执行款人民币伍拾捌万陆仟陆佰玖拾肆元整(其中本案本金321500元、利息228265元、迟延履行金2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20元、申请执行费49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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